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二节 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九十四条有效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生态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并通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发现有明显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