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第七章 生态修复第九百三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保护和修复森林生态系统,加强生态脆弱地区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因地制宜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植被。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九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