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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第七章 生态修复

第九百二十八条

有效

国家实施生态修复项目后期管护制度。

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后期管护责任主体,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措施、管护周期和资金来源等。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

第九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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