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第六章 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第二节 防沙治沙第九百一十五条有效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防止土地沙化,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百一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九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