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第一节 自然保护地第八百五十六条有效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地,由相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加强自然保护地保护工作协商,或者由涉及行政区域联合申请,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跨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商自然保护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解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百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