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三十四条

有效

国家鼓励、支持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地;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