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第四章 物种保护/第一节 野生动物保护第八百二十七条有效国家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执法活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毗邻国家的协作,保护候鸟、洄游鱼类等野生动物的迁徙洄游通道;建立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部门协调机制,开展防范、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行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百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