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第四章 物种保护/第一节 野生动物保护第八百二十六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或者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海关手续。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百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