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第三章 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第三节 水资源第七百八十九条有效国家鼓励、支持污水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加强污水处理回用,将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井(坑)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统筹规划、建设非常规水开发利用设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七百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百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