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第三章 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第三节 水资源第七百八十四条有效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保障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用水需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七百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