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第三章 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第二节 矿产资源第七百七十六条有效禁止在严格保护岸线范围内开采海砂。依法在其他区域开发利用海砂资源,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护海洋生态。载运海砂资源应当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海砂开采者应当为载运海砂的船舶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七百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