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分编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第三十五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六百六十一条有效运行一类电磁辐射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采取设置围栏防止公众近距离接触等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新建、改建、扩建一类电磁辐射设施应当避让人口密集区域。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百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