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第六十六条有效国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制定和调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