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分编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第三十五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六百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电磁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电磁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电磁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应当及时公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百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