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分编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第三十五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六百五十四条有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广播电视、气象、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百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