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分编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第三十四章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第六百四十六条有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百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