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二十一章 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第五百一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及时公布。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百一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