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二十一章 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第五百一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百一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