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二十一章 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第五百零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百零四条回到全文第五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