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二十章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四百九十条有效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百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