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八十三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二)生活垃圾分类;
(三)固体废物贮存、利用、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
(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五)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涉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其他事项。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二)生活垃圾分类;
(三)固体废物贮存、利用、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
(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五)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涉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其他事项。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