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第四百八十一条有效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百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