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分编 土壤污染防治/第十八章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四百六十三条有效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百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