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分编 土壤污染防治/第十八章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四百五十一条有效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百五十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