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分编 土壤污染防治/第十八章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四百五十条有效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百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