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分编 土壤污染防治/第十八章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四百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关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百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