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分编 土壤污染防治/第十八章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 总体要求第四百三十九条有效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国家鼓励、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百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