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分编 土壤污染防治/第十八章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 总体要求第四百三十八条有效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接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