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分编 土壤污染防治/第十八章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 总体要求第四百三十六条有效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送所在地和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百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