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分编 土壤污染防治/第十八章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 总体要求第四百三十五条有效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的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修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百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