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分编 土壤污染防治/第十七章 土壤污染预防

第四百二十五条

有效

国家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

对未利用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污染、破坏。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

第四百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二十六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