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分编 土壤污染防治/第十七章 土壤污染预防第四百二十五条有效国家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对未利用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污染、破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百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