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分编 海洋污染防治/第十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污染防治第三百六十七条有效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海洋油气钻井平台(船)、生产生活平台、生产储卸装置等海洋油气装备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应当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应当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百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