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分编 水污染防治/第九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三百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百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