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分编 水污染防治/第九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三百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百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