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防治第二百二十七条有效国家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召回制度。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存在不合理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形,属于设计、生产缺陷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百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