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二百一十三条有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和产品标准。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工业涂装企业等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和产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百一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