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大气污染防治第二百零四条有效禁止进口、销售或者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