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第三章 一般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有效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所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百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