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一节 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第十九条有效省、市、县、乡依法建立健全河湖长制、林长制。各级河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江河湖泊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各级林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相关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