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效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