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二章 排污许可管理第一百七十四条有效国家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百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