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有效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百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