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有效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百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