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有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百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