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八节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