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八节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