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八节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