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七节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