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七节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