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七节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